莫樹聯引例子 指公民提名違憲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在港台《香港家書》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將「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交予提名委員會,目的是保障香港繁榮穩定,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他又以法官的任命程序,說明公民提名是違憲。 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莫樹聯,繼參與《基本法》督導委員會早前舉辦的回歸《基本法》政改研討會後,昨在《香港家書》解釋為何要有提名委員會,以及為何不能以公民提名方法提名特首候選人。他表示,《基本法》規定特首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名,背後有更深層意義,就是履行《基本法》第五條所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莫引述,○九年一宗名為「陳裕南」的案件,有人挑戰立法會條例容許以公司票選功能組別的制度被判敗訴,當時上訴庭的判詞說明,從八十年代起香港政制歷史來看,這制度讓香港社會不同界別的利益得到充分考慮,「目的就是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他認為,這案例與《基本法》就提委會的設計一脈相承,目的都是為保資本主義。 莫樹聯又指,主張公民提名的人士認為,提委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名,不違《基本法》就提委會提名的規定,只要立法會有本地立法訂明「須確定」此點便可,但他認為這是違憲安排。他以推薦法官為例,指本港法院的法官,依《基本法》須由本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特首任命,不能有任何法例,要求這法官推薦委員會須確定公民提出的人選,並必須推薦這人選給特首委任為法官。 莫樹聯再解釋,因《基本法》具凌駕性,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得與《基本法》有衝突,因此根據《基本法》,提委會獲授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力,包括立法會的其他機構,都不可立法將提委會此權利拿走,令提委會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