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樹聯指提委會有提名與否的權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表示,基本法第45條將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利交予提名委員會,其他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可立一條法例,將委員會的權利拿走,否則就會令提委會名存實亡。 莫樹聯在本台《香港家書》將特首選舉比喻委任法官,他指出,基本法88條列明特區的法官,均由法官、法律界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特首任命。 他指出,如果推薦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出的人選,又必須推薦這些人選獲特首任命,就是違憲。 莫樹聯說,因為基本法有凌駕性,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可以和基本法有衝突,情況在提委會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