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將投資者財政狀況等納客戶協議

證監會就《建議修訂專業投資者制度的諮詢總結及就客戶協議規定作進一步諮詢》發表諮詢總結,決定於客戶協議內加入一項新條款,該條款是有關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中介人必須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作出的決定。 就新條款而言,「金融產品」的定義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有關修訂將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公平的交易條款,以及防止中介機構就向客戶提供的實際服務作出失實描述。期望中介機構應盡快提供經修訂的客戶協議,以供新客戶簽立,並讓現有客戶能夠修訂或取代其現有協議。 中介機構的所有客戶協議須於2017年6月9日或之前,遵守新的《操守準則》規定,包括納入新條款。證監會強調,設立18個月的過渡期,主要是為了應付中介機構遭遇實際困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