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沒收手機查資料 民陣成員申覆核

民陣成員到法院支持岑永根(左一)及陳倩瑩(右二)。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民陣五名成員去年七一遊行,被指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及阻差辦公被補,當日領頭車司機、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就警方事後在未申請法庭搜令下,沒收其三部手機以查閱內裏資料,認為警方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一方指,涉及的警隊條例涵蓋範圍太廣,警方查閱智能手機時,可閱取與調查無關的個人資料,要求法庭裁定該條例違憲。律政司一方則指,警方做法並無牴觸《人權法》,亦切合立法原意,條例賦予警方有合法權力查閱手機資料,以便調查。案件押後裁決,區慶祥法官表示案件議題嚴重,將盡快頒判詞。 代表申請人岑永根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智能手機可存放大量私人資料及相片,加上雲端等技術,從手機獲取的資訊無遠弗屆,警方可從中可取得與調查不相關的私人資訊。但賦予警方權力檢取證物的《警隊條例》第五十(六)條於九二年訂立,涉及涵蓋範圍太廣,認為當時制定條例時,未可想像到現時智能手機的科技,有違原本的立法原意,要求法庭裁定該條例違憲。 當日同被沒收手機、民陣成員陳倩瑩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則指出,警方在事發七十二小時後,才到陳的寓所將其拘捕及檢走她的手機,已超出有關權力的時限,警方須先向裁判官申請搜令。警方檢走陳手機的目的在於查閱內裏證據,惟手機事後終無被查閱,警方亦取消落案起訴陳。 麥高義指出,不反對警方在逼切情況下,未有申請法庭搜令下檢取手機,但陳被指干犯的罪行輕微,更無任何逼切性,又認為裁判官一般在發出搜令時缺乏指引,對被捕人士的私隱被侵犯危機缺乏意識。 警方由律政司派出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莫指出,該條例賦予警方合法權力在無法庭搜令下檢取證物,不認同只有逼切情況下,如證物面臨毁掉或危害警方安全時方可執行,認為條例適用於警方在追蹤綫索的情況,不應危害警方的調查行動,否則後果將十分嚴重。 莫又指出,即使認為條例不恰當,應修改警察通例而並非法定條文,否則警方日後將難以執法。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一二二--二○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