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漢淋前女友腐液上訴得直 總刑期維持不變

劉正謙雖然上訴得直,但總刑期維持不變。

星島日報報道】鋁窗工人劉正謙於2014年11月,在上水街頭向前女友及其友人淋通渠水,造成兩人身體灼傷,友人更永久毀容。劉兩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成,共被判囚14年。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指整體判刑過重,而原審法官就其中一條控罪的量刑起點亦過高。高院今判下判詞,同意下調第二項控罪判刑至12年,但認為控罪一的其中兩年刑期分期執行是公正的判決,故調整過後總刑期仍維持在14年。 判詞指,上訴人的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囚5年4個月及14年,兩項控罪的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入獄14年。上訴庭同意控罪一採取21年為量刑起點屬過重,故調低該控罪的起點至18年,認罪扣減刑期至12年。由於兩項控罪反映不同的案情,亦不可不就第一項控罪懲罰他,故其中兩年刑期仍需分期執行。最終劉雖上訴得直,但總刑期維持不變。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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