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一男子及公司遭罰款3100元

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

星島日報報道】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31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2月巡查中環奧卑利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以及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17及19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法庭記者:徐曉伊

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