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爭產案續審 原告指霍震寰無及時披露回購條款

【on.cc東網專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家族第二代成員霍震宇偕2姊霍麗萍和霍麗娜,要求家族公司行使權利,回購南沙發展計劃部分權益之案件,今(12日)於高院續審,續由霍麗娜的代表律師陳詞。律師指長房次子霍震寰早知父親訂下從基金回購南沙項目權益的條款,有責任把條款披露予家族成員,但他於2011年底,才首次對家族成員等披露此條款。

今天霍麗娜與霍震寰續有到庭聽審,但2人於庭內庭外均無交流。至午飯時2人亦前後腳離開法院,期間霍麗娜接受記者提問時指仍希望和解。而霍震寰則回應指自己一直都希望可和解,但無進一步解釋便離去。

代表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續陳詞指,霍英東雖然多次提及其於南沙的投資為慈善及建設南沙,但他從無公開否認該些項目非為賺錢,而賺錢與慈善事業是可以同時進行。而霍老亦提過,打算將他在南沙購入的土地打造成類似「香港尖沙咀」的商業區。余又指霍老最初把家族公司「有榮」持有的南沙權益以1港元售予霍英東基金,正是因基金有資本,視基金為資金提供者、而非投資者。基金提供的資金屬借貸,故此23億港元的回購價,是要償還的貸款及利息。余又指霍震寰亦曾於2012年向霍震宇等家人提及「番禺發展基金同有榮揸住22平方公里土地,呢度係最平嘅,一定冇得蝕,只有升值」,並表明「佢(父親)嗰時想通過有榮,打造番地產王國,不過後來因為要長線投入,娛樂公司有錢入嚟,所以轉畀霍英東基金,講明有榮有權買番股份」可見霍老確是想透過有榮持有的南沙權益,去打造地產王國。

余又指,霍震寰是唯一知道有榮有回購條款的人,他有責任向有榮與基金其他成員披露此條款。但是霍震寰於2011年11月25日才向基金會的成員提及條款,至同年12月19日才在基金會的周年大會提及條款已過期,但仍可考慮恢復條款,並要「尊重當時(霍英東)的意願」。另外余又以霍震寰就本案所作的證人供詞曾提及「如果父親有意買番有榮,一定會向家族成員交代,如果唔係就唔會交35.2億(港元)畀何銘思(前新華社副秘書長),放入銘源發展南沙,因為啲錢屬霍興業堂(家族公司)……反映有榮個option對父親而言早已變得毫無意義」。余指原告方不認同霍震寰的說法,並強調霍老是希望透過有榮在南沙的投資部分,替家族賺取利潤。

至下午輪到另一名原告霍震宇的資深大律師Clifford Smith作開案陳詞。他指出霍震寰作為家族公司有榮的董事之一,具有授信責任,即使他在事件中並無個人得益,但該回購條款涉及公司利益,他又是唯一知道此事之一,故有責任去披露。主審法官陸啟康詢問指,霍震寰同時為霍英東基金的董事,如披露會損害基金的利益,是否仍要披露。律師回應指,事件並不涉及損害基金的利益,而霍震寰確有責任將回購條款告之有榮的董事,故仍需披露。

案件編號:HCA 92,274,27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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