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指《壹週》記者 自定標準不負責任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案,霸王一方昨續結案陳詞稱,涉案女記者選擇性地採用個人認為的二噁烷含量安全標準去撰寫有關霸王洗髮水的文章,及「天真」地相信「爆料人」的說法,是不負責任;而時任《壹週刊》內容顧問張劍虹及總編輯李志豪因務求令文章達致煽情效果,將標題改成「霸王致癌」,猶如為文章帶來「死亡之吻」。法官指出,傳媒應堅守新聞工作者的責任,法庭不能將標準定得太低。 代表霸王一方的鮑永年資深大律師強調,在考慮涉案記者林瑜婷是否合理相信文章內容是否真確,及有否作相關求證時,標準不宜定得太低,因除《壹週刊》外,其他傳媒亦十分關注本案,法庭的裁決將對新聞界有深遠影響。若標準定得太低,不能達致懲戒效果,而其他傳媒有見及此,亦將會仿效被告。 陸啟康法官同意法庭不能對傳媒的標準定得太低,並謂現時互聯網的資訊氾濫,傳媒應堅守新聞工作者的責任。 鮑指出,涉案記者林瑜婷由調查至撰寫文章的過程中連番犯錯,一開始已對「爆料人」的說法有懷疑,而對方提供的化驗報告與《壹週刊》的化驗報告結果有很大差異,林最後卻「天真」地相信對方提供的資料。 鮑又質疑,澳洲權威機構國家化學品通告和評估署(NICNAS)的科學報告,把洗髮水的二噁烷含量安全標準定為一百ppm以下。另外接受她訪問的專家同樣指出,含有十ppm或以下二噁烷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一定冇事」,惟她沒有採納專家意見,以外行人身分判斷,選擇性依賴一份她認為可信的報告,沒有交代其他學派的觀點。 鮑續指,時任《壹週刊》內容顧問張劍虹及總編輯李志豪作為「最終蓋章者」,容許偏頗的報道刊登,又將標題改為「霸王致癌」。張作供時「捉字蝨」稱標題不是寫成「必致癌」或「直接致癌」,鮑指供詞荒謬。至於霸王指涉案報道影響中港兩地洗髮水銷售量,鮑稱報道刊登時,霸王剛上市,成為當時熱門話題,被告一方理應預計到該報道將被大量媒體轉載,故須為當中的誹謗內容負責。 被告一方早前指《壹週刊》在內地是被禁刊物及銷售量不佳,鮑稱實際上有數十名住內地的人士在網上訂閱《壹週刊》,加上網絡傳媒現今大量轉載報道,尤其涉案文章含有「霸王致癌」如此煽情的標題。陸啟康法官聞言後表示,首次聽到有傳媒指自己的發行量不高。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九--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