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妻追回小三150萬人幣

東莞法院一審判決港婦勝訴。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東莞「小三」獲港商贈送百萬巨款,可能是一場歡喜一場空。已婚港商為博取妙齡「小三」歡心,先後饋贈百萬元現金和價值五十萬元名車,惟被香港髮妻獲悉,入稟當地法院向「小三」追討逾一百五十萬元人民幣財物,法官一審時判決港婦勝訴。 「小三」獲港商贈送巨款,法院判財產須全數歸還。案中的東莞「小三」姓謝,二十多歲,相貌標致,與她相好的港商姓蔣,年約五十,蔣與居港的姓何妻子結婚二十年,近年他因為做生意經常穿梭中港兩地,四年前與謝女邂逅。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紀錄顯示,蔣二○一○年四月在東莞認識謝女,共墮愛河,蔣為博謝女歡心,由前年九月至去年八月的一年內,先後十多次轉帳現金到對方的銀行戶口,合共一百零三萬元(人民幣,下同),為為她支付四十八萬元購買一部名牌房車。 去年蔣的妻子終發現丈夫不忠,驚訝發現將百萬元現款和財物贈予對方,憤慨之下入稟東莞法院,要求頒令謝女歸還獲贈的一百五十六萬五千元現金和名車。案件日前開審,謝女親自出庭自辯,聲稱由姓蔣男友轉帳到其帳戶的現金,只有一百零三萬,其餘五十萬是蔣向她借錢周轉,其後償還。謝又稱,即使該筆現金全部是男友贈予,因為蔣、何是夫婦關係,蔣理應擁有其中一半,故何婦最多只能討回自己的一半。 法官日前作出判決,指由於謝女未能出示借款單據,無法證明曾借錢給蔣,故認定該五十萬元屬於蔣的送贈,全部贈送款項應為一百五十一萬多元。法官又指,夫婦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並非單純地劃分為每人一半,蔣私下送贈財產予謝女,已經損害了何女權益,故一審判決謝女須歸還一百五十一萬多元予何。 熟悉內地法律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根據內地婚姻法,夫婦擁有的財產為共同擁有,如任何一方要作出變賣、饋贈等處置,需有另一方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