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賴振邦一方結案指賴被捕後曾獲釋 可自由離港 仍留下因相信自己無辜

反恐首案|賴振邦一方結案指賴被捕後曾獲釋 可自由離港 仍留下因相信自己無辜
反恐首案|賴振邦一方結案指賴被捕後曾獲釋 可自由離港 仍留下因相信自己無辜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1 天審訊,由被告賴振邦一方陳詞,批評認罪被告彭軍壕的證供「逢大必縮」,「講到自己好叻」,但當實質要行動時,又稱自己沒參與其中,只在旁觀看;彭亦「選擇性記憶」,邏輯混亂、自相矛盾。

辯方最後指,賴曾兩度被捕,期間有約 3 個月獲警方釋放,可自由離港,但他仍選擇留下,正正因為他相信自己無辜,可以坦蕩蕩地繼續工作。辯方形容,即使被告的政治立場屬於「黃」,不等於會殺警,希望陪審員考慮案情時,不要考慮被告的政治理念,為賴達無罪裁決。

辯方:警檢取的電話並不屬於賴

賴振邦一方由大律師是香媛代表陳詞。是香媛概括指,控方指控其中一部電話 iPhone 8 plus 由賴使用,賴的 Telegram 帳戶為「接完紙鷂未?」,以及賴是認罪被告、證人彭軍壕口中的 Bobby。惟辯方爭議,iPhone 及TG 帳戶「接完紙鷂未?」不屬於賴,他亦非 Bobby。

辯方指,電話於賴的工作地點 3C 維修工作室檢取,工作室位於自由出入的工廈。庭上展示工作室的環境照片,顯示有嬰兒地墊、圍欄等,可見工作室不只賴一人使用,賴的胞姐及姐夫張堅順亦會使用。辯方強調,店內有大量雜物、環境混亂,有多部電話,部分可能屬於客人待修。而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 iPhone 屬於賴,因為電話沒有用戶登記,亦非在賴身上搜出,只是在工作枱上的一部電話。

賴振邦(credit: Kensahung)
賴振邦(credit: Kensahung)

辯方:控方未能證明賴是手機唯一使用者

至於本案證物警於賴被捕後,曾打開該 iPhone 並發現有賴的生活照片,辯方質疑,警員沒有記錄下來或匯報上級。警員提及,現場多部電話處於關機狀態,只成功打開 8 部,當中只有 iPhone 8 plus 沒設密碼。辯方指,警方當時另檢取 4 萬多元現金,明顯屬工作室的收入,警方當時以傷人罪拘捕賴,又為何會檢取現金。而店舖貼滿文宣,明顯屬「黃店」,質疑警方取走現金,是否欲阻礙工作室運作?

辯方重申,該 iPhone 中的 Telegram 帳戶沒有賴的名字。至於手機中賴的生活照片,辯方指,該些照片均於 2017 至 2018 年間拍攝,僅有 23 張,難以推斷賴於 2019 年底使用該手機。再者,該電話沒有密碼,任何人均可用作發訊息,控方未能證明賴是手機的唯一使用者。至於彭口中的 Bobby,控方指為賴,但辯方指 Bobby 名字普通,藝人歐陽震華亦叫 Bobby。

辯方:彭軍壕「逢大必縮」、「選擇性記憶」

辯方續指,針對賴的證據主要源自認罪被告彭軍壕的證供。辯方指,彭案發時 33 歲,屬同案被告中最年長,其父親為警署警長。辯方形容,彭「逢大必縮」,「講到自己好叻」,但當實質行動時,又「推落人度」,聲稱自己沒有參與,只在旁觀看;彭亦「選擇性記憶」,邏輯混亂、自相矛盾。

辯方解釋,共謀者吳智鴻在 2019 社運事件後想報仇,於是聯絡彭,可見吳與彭志同道合,政治理念及行動方式相似,有如吳的「左右手」。至於台灣軍訓一事,辯方指,彭只會背誦關鍵字,如「重力訓練」、「加強反應能力」及「迫政府妥協」等,但當被追問時,彭只重複字眼,無法提供內容。當中彭又提及曾在天橋下試槍及汽油彈,「係咪可以咁公開做呢啲事」?辯方質疑,彭無法記得槍械型號,但談及製炸彈時,又能背出炸彈配方,認為彭虛構證供。

辯方:彭稱開會提及「大行動」 卻無法交待詳情

辯方指,當彭及吳從台灣軍訓回港後,二人曾與綽號「大嚿」的劉偉德開會,但彭無法說明會議詳情。辯方質疑,彭聲稱會議重要,曾提及「大行動」、「用槍用炸彈」,理應會洗耳公聽。

針對 2019 年 11 月 16 日西貢行山試槍一事,吳智鴻於群組中發出化學品制備流程等,彭對此表示不清楚,但又可說明槍械為 AR 15 及 Polymer 型號,與他講述台灣軍訓時的表現不同。辯方質疑,行山時他聲稱沒有試槍,現場燈光昏暗,卻可觀察到型號。彭供稱他當天負責「睇水」,手持對講機,當天 Bobby 亦有參與在內。辯方質疑,對講機聲浪相當大,而且除了彭及吳外,其他人均未曾脫下面罩,彭又如何認得 Bobby。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辯方:華仁閉路電視不見賴現身

及至 11 月底,彭指他應吳的要求到訪 3C 維修工作室,當時見吳在內使用工具處理電話震動器,而 Bobby 不在場。辯方質疑,彭何以能在短時間內立即望到震動器。而彭指當天他們進行試爆,但他只是「行埋一邊睇」。隨後於 12 月 3 日,彭稱,他與吳智鴻到荃灣酒吧,與黃振強、賴會面。過程中賴指現場有閉路電視,不宜商議行動。辯方指,是次為唯一一次賴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出沒,但亦只在酒吧,不能以此對賴有不利揣測。

直至行動當天、12 月 8 日的凌晨,彭供稱吳當天打算製作炸彈,並致電 Bobby 著對方帶舊電話、電話卡等到場,及後 Bobby 亦協助製作。辯方強調,閉路電視沒有拍到賴,而現場只有吳及彭的 DNA。

至於彭一直指賴為 Bobby,辯方解釋,彭的「無損權益口供」沒有提及賴。但彭隨後在其他文件見到賴,遂向警員查問,獲告知賴是 Bobby,所以彭才把 Bobby 的作為說成賴的作為。

辯方重申,控方指「屠龍」一方的串謀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開始,而吳智鴻一方則早於 9 月底已打算使用槍及炸彈襲警,但辯方認為,思維與串謀並不一樣。 控方亦沒有說明賴何時加入串謀,每次開會時 Bobby 亦不在場,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知悉行動目的及方式。辯方總結,不論是賴還是 Bobby,均沒有參與本案串謀。

辯方:賴可自由離港但選擇留下 因相信自己無辜

辯方最後提及,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拘捕黃振強等人,翌年 1 月於工作室拘捕賴,當時已檢取涉案 iPhone,他獲警方保釋,隨後更於同年 6 月獲警方釋放,可自由離港,及後於 9 月才再次被捕。辯方強調,賴曾可隨時離港,但他選擇留下,假如賴確是控方所指的 Bobby,為何會留在香港?正正因為他相信自己無辜,可以坦蕩蕩地繼續工作。假如賴使用涉案 iPhone,他必然知悉內有對他不利的證據,而離開香港。即使手機資料被刪除,賴從事手機維修,應該清楚可以復修資料,可見他不知道電話內的資料,並非電話使用者。

辯方形容,即使被告的政治立場屬於「黃」,不等於會參與殺警,希望陪審員考慮案情時,不要考慮被告政治理念,為賴達無罪裁決。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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