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理大外圍暴動罪成 判囚46至49個月或入教導所

【Now新聞台】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15人參與暴動罪成,判囚46至49個月或入教導所。

15名被告聽取判刑後,由囚車押離區域法院。

他們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判刑時指,考慮到案件的規模及暴力程度,示威者人數眾多、投擲的汽油彈數量、大量公共設備被破壞等,反映其嚴重性及有組織,又認為被告知悉暴動情況留守在現場,會壯大示威者的氣焰,不過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破壞等暴力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參與暴動。

而除了第十二被告譚樂軒管有雷射筆,其餘被告身上沒有裝備,或只是有口罩、手套等遮蓋或防衛的裝備,不被視為加刑因素。

法庭判5名未滿21歲的被告入教導所。而其餘10名被告,法官指他們候審時積極更生,重犯機會低,獲得酌情減刑,而5名案發時未滿21歲,但判刑時已滿21歲的被告再獲減3個月刑期,10人分別判囚46至4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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