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委法官李志豪周六(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劉頴匡表示,對於示威者成功闖進立會感到詭異,擔心會發生流血事件,於是沒經思考下,前往現場。他指,最終能夠減少傷亡,「畀我重新再揀一百次,我都會入去大樓,我寧願坐監,都唔想見到有人流血。」他又稱,事後拒絕離港,「證明真係有人,願意兌現齊上齊落嘅承諾」、「既然我同情示威者,我願意同佢哋一齊坐監。」
鄒家成指,示威者闖入立會時大多感到恐懼,認為合法和平的抗爭手段,不能阻止政府逆民意而行。鄒又指,大眾突然變得激進,是走投無路的疾呼,「當管治者譴責暴動,卻不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時,一個地方只會在一次次的暴力與騷亂中輪迴」,他稱示威者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宣傳理念和守護價值,「一個政權如何看待異見,和能否修正自己的錯誤,決定一個社會能否行穩致遠。」
...逗留,都會壯大示威者聲勢,促成暴動延長,短暫逗留並不是求情理由。 至於鄒家成,法官指他涉及的行為極嚴重,多次撕爛基本法,指在莊嚴立法會內,所有動作都有象徵意義,令眾人情緒升級。 同樣認罪的劉頴匡則被判監4年6個月,法官認同他沒使用暴力,但指他屬於積極參與,與示威者討論去留,又呼籲金鐘示威者留守,屬於領導角色。 至於兩名暴動罪不成立的記者,包括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及時任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分別罰款1000和1500元。 #要聞
【Now新聞台】七一衝擊立法會案12名被告,包括藝人王宗堯,暴動罪成,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 多名被告親友聽取判刑後離開法院,包括藝人王宗堯的女友及劉頴匡的女友。案發在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入立法會進行破壞,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有憲制地位,示威者行為極具侮辱及挑釁,意圖削弱甚至推翻政府,所以即使暴動程度沒有理大暴動嚴重,但事件影響深遠,決定將量刑起點分三級,分別以6年半、6年9個月及7年作為量刑起點,12名被告分別被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王宗堯、劉頴匡和鄒家成全部暴動罪成,不認罪的王宗堯判囚6年2個月,法官指劉頴匡在最早階段認罪,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