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暴動案|12人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 王宗堯囚6年2月 鄒家成約5年1月

7.1立會暴動案|12人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 王宗堯囚6年2月 鄒家成約5年1月
7.1立會暴動案|12人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 王宗堯囚6年2月 鄒家成約5年1月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案件周六(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

其中不認罪的王宗堯,判囚 6 年 2 個月;認罪的鄒家成判囚約 5 年 1 個月、孫曉嵐判囚 4 年 9 個月、劉頴匡判囚約 4 年半。同案另外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非法進入會議廳」罪成,罰款 1000 及 1500 元。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至於辯方指王宗堯僅短暫逗留在會議廳內,法官不接納,指「像他那樣的人」短暫留下,已能激起士氣,令暴動持續,考慮他不涉及暴力或破壞,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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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還押的被告早上進入法庭時,向旁聽人士揮手及點頭示意,部分人滿臉笑容;王宗堯與太太互做手勢溝通。有旁聽人士得悉判刑後痛哭,王宗堯將拳頭放在胸前,其妻雙眼通紅。散庭時各被告向親友揮手,有旁聽人士著他們「撐住」、「保重」。

法官李志豪宣讀判刑期間,一度誤稱立法會為「垃圾」,旁聽席隨即傳來笑聲,他稍為停頓後,繼續宣讀判詞。

官: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
以 7 年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指,立法會具有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規模過千人,示威者不理警方警告,更變本加厲闖進立法會。官認為示威者肆無忌憚地包圍立法會,標誌著挑戰特區政府,亦意圖推翻政府憲制及削弱管治。

法官指,示威者不但對立會大樓大肆破壞,亦針對政府,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官指,本案極其嚴重,引發一連串示威,本港在事發後數個月陷入動蕩不安。官續指,本案屬暴動案中最嚴重,以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亦不足為過。

法官就各被告的參與程度分為 3 個級別,其中最嚴重的帶領、積極參與者,包括劉頴匡和鄒家成,以 7 年為量刑起點。至於涉及運送物資、小型指揮等行為,如畢慧芬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以 6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透過身處現場以支持鼓勵的被告,如孫曉嵐、王宗堯等人,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下表為 12 名暴動罪成被告判刑:

12被告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點擊圖片可放大)
12被告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點擊圖片可放大)

官:劉頴匡、鄒家成求情
大多為政治表述毋須考慮

就個別被告的行為,法官指劉頴匡在會議廳內與示威者商討去留,屬積極參與及帶領角色,與示威者同一陣線,並引領暴動延續下去。官指,劉站在前方指揮,曾向警方稱示威者正準備撤離、著金鐘的示威者盡量保護留守人士等,官認為他的罪責「重中之重」,為最嚴重一員。

至於鄒家成,官覆述其求情信內容,指鄒因修訂逃犯條例而感到恐懼,承認曾在立會內噴字、舉橫額和港英旗,此外無其他破壞行為,又稱對《基本法》賦予的承諾落空感到失望。

法官指,案情指鄒家成撕毀《基本法》小冊子,他在求情中亦承認曾作出其他行為。官指,在莊嚴及有憲制地位的會議廳內,鄒家成每項舉措都有象徵意義,認為他對特區政府多番侮辱,尤其是撕毀《基本法》,其行為可激起示威者士氣,令現場情緒升溫,罪責亦屬最嚴重級別。

法官特別提到,劉頴匡和鄒家成親自求情,內容大多表達政治看法,不認為與求情有關,故毋須考慮。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

同案另有4人罪責同屬嚴重

除劉頴匡和鄒家成外,法官將另 4 名被告的罪責定為嚴重,包括潘浩超、范俊文、吳志勇和林錦均。

法官指,潘浩超向警方防線投擲雞蛋等,行為具挑釁性,為煽動角色;范俊文和吳志勇在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商討去留。吳亦接受傳媒訪問,表明留守在會議廳,最終被人抬走,可見吳為積極參與者。至於林錦均雖然沒有進入立法會,但他直接衝擊立法會,破壞立法會憲制地位。

法官以 7 年監禁、即區域法院的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吳志勇和林錦均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官就吳無案底、同意大部分案情而減刑 4 個月,判囚 80 個月、即 6 年 8 個月監禁。林錦均因本案曾在內地被扣押,獲扣減 2 個月,判囚 6 年 10 個月,其刑期為本案被告中最重。林另被指破壞立法會玻璃門,刑事損壞罪成判囚 22 個月,與暴動刑罰同期執行。

劉頴匡則在較早階段認罪,獲全數 3 分 1 刑期扣減,加上無案底獲減刑,判囚 54 個月 20 天,即約 4 年半。鄒家成、潘浩超和范俊文較遲認罪,獲 4 分 1 扣減。鄒家成和范俊文無案底獲減刑,同判囚 61 個月 15 天,即約 5 年 1 個月;潘浩超則囚 5 年 3 個月。

2024 年 2 月 1 日,吳志勇穿上和尚裝束到庭。(攝:Nasha Chan)
2024 年 2 月 1 日,吳志勇穿上和尚裝束到庭。(攝:Nasha Chan)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噴黑區徽。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噴黑區徽。

官:畢慧芬等2人罪責屬中等

法官將另外兩被告的罪責定為中等,其中羅樂生曾運送物資,對示威者給予實際鼓勵和支持,有助壯大聲勢。畢慧芬在立法會被拍到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當時她手持鐵支,官認為她激起示威者的士氣。

法官以 6 年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兩人各獲減刑 2 個月,判囚 59 個月 7 天,即約 4 年 11 個月。畢慧芬正因其他案件服刑,法官考慮量刑整體性,下令本案的 12 個月刑期與其他案件同期執行,即畢因本案須服刑 47 個月 7 天。

官:王宗堯「像他那樣的人」
短暫留下已能作鼓勵

餘下 4 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包括王宗堯。

辯方早前指他僅短暫逗留在會議廳內,法官不接納為求情因素,指「像他那樣的人」短暫留下,已能作出鼓勵、激起士氣,令暴動持續。官指,暴動依賴每個示威者的加入和支持,若示威者如王宗堯一樣不斷加入,都會使暴動延續。

考慮到王宗堯、孫曉嵐、何俊諺和沈鏡樂均不涉及暴力或破壞,法官以 6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王宗堯和何俊諺受審後罪成,兩人無案底、王同意大部分案情、何患病而各減刑 4 個月;兩人被判囚 74 個月,即 6 年 2 個月監禁。

而孫曉嵐和沈鏡樂在訂下審期後認罪,獲 4 分 1 刑期扣減。兩人因無案底獲減刑 2 個月;沈因本案曾在內地扣押,再減 2 個月,即孫曉嵐囚 57 個月、沈鏡樂囚 55 個月 15 天。

王宗堯、吳志勇、畢慧芬和何俊諺另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官以 3 個月監禁(即此罪最高刑期)為量刑起點。何俊諺不認罪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另 3 人則認罪,囚 2 個月 7 天。官下令 4 人的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2024 年 2 月 1 日,王宗堯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攝:Nasha Chan)
2024 年 2 月 1 日,王宗堯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攝:Nasha Chan)

兩記者非法進入會議廳被罰款

至於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黃家豪、馬啟聰獲裁定暴動無罪,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法官同意兩人不涉及暴力、沒有肢體衝突及無人受傷,加上控方不爭議兩人是記者,遂以罰款方式處理。

官接納黃家豪沒經深思熟慮,而觸碰被撕毀的《基本法》,幸而無破壞證物,故判罰款 1,500 元;而馬啟聰沒有不當行為,則罰款 1,000 元。

2024 年 3 月 16 日,報稱記者的被告黃家豪離開法院。(攝:Tszhei Chan)
2024 年 3 月 16 日,報稱記者的被告黃家豪離開法院。(攝:Tszhei Chan)
2024 年 3 月 16 日,報稱記者的被告馬啟聰離開法院。(攝:Tszhei Chan)
2024 年 3 月 16 日,報稱記者的被告馬啟聰離開法院。(攝:Tszhei Chan)

官指王宗堯拍示威者膊頭表達支持
不能否定兩記者拍攝採訪

暫委法官李志豪早前裁決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至於報稱記者的兩名被告,官指不能否定他們當時進入立法會採訪,但馬啟聰在立法會發「紅色警示」後,未有聽從指示繼續逗留;另一報稱學生記者黃家豪,曾觸碰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法官認為屬不守秩序行為。

劉頴匡、鄒家成等 8 人認暴動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押候判;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見另稿

案件編號: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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