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終院駁回上訴 維持丁屋政策屬合憲判決

終審法院駁回挑戰新界丁權合憲性的上訴,一致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憲。 法院認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相關權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政府是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丁屋申請,權利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對於上訴方指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基本法》第四十條,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有關反歧視條文所約束,終審庭並不認同,指出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第四十條排除在外。 法庭又指出,第四十條所指的「傳統權益」,應參考1990年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只有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代符合丁屋資格的事實,是特區繼承的體制的一部分,亦是《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終審法院同時裁定,原訟庭裁定上訴人郭卓堅擁有提出丁權問題司法覆核的資格及批出相關濟助,是正確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