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斥鄉議局貪得無厭 李柱銘:應以基本法40條原意判斷合法意思

丁權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

星島日報報道】丁權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回應政府和鄉議局陳辭時強調,法庭應以《基本法》第40條字面上表達的立法原意,判斷丁權是否符合「合法」的意思。他又指本案反映了政府與鄉議局對丁權看法不一致,前者認為新界男性原居民可一生一次申請建屋,後者卻認為原居民可一生獲得一幢丁屋,顯示後者貪得無厭。與訟各方完成陳辭,法官押後頒布裁決。 李柱銘引述莊豐源案的終審判決指,法庭應按《基本法》條文的用字及其背景和目的解讀,而非單單確定立法者原意。政府和鄉議局早前指,第40條中「合法」一詞應指「傳統上受保障」的權利,李柱銘批評解釋牽強,不符同一章其他《基本法》條文的涵義。 李柱銘批評,不論是殖民地政府或特區政府,均逃避處理丁權問題。他形容政府「順得哥情失嫂意」,每年聲稱檢討卻從無達致任何結論。李柱銘又套用英國文學作品《孤雛淚》主角的名言指,鄉議局甚麼時候都「想要多些」。 李柱銘引述專家報告重申,新界土地政策的變遷自殖民地時期以來,都是由政治因素驅使。政府委聘的測量師量度新界土地時,往往遭新界原居民滋擾和反抗,逼使殖民地政府不得不以私人協約的批地方式,取代公開拍賣。即使政府於二戰後重新拍賣新界土地,也只對當地原居民閉門拍賣,並對他們徵收相等於新九龍土地10分1至15分1的差餉。 另外,李柱銘指申請方經考慮後,將撤回針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申索,即要求法庭裁定殖民地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的決定違憲,但將繼續要求法庭裁定地政總署於1991年及以後,按丁屋政策批出建屋牌照的決定違憲。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539 更新時間: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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