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難構想曾蔭權隱瞞與黃楚標關係能帶來公眾利益

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他就定罪、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曾蔭權的定罪上訴,維持他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但曾蔭權成功獲減刑,由監禁20個月,減刑至監禁12個月,即時入獄。原審時的訟費就由約500萬減至100萬元。 上訴庭指出,曾蔭權已服務政府多年,他坦然明白,官員作決定時,沒有披露他與受益人的關係,會破壞公眾的信心、官員的誠信及該決定的純潔性。 上訴庭表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應提供公平競爭環境,社會相信他們能夠作出公平的發牌決定,但上訴庭未能構想曾蔭權隱瞞他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的關係,能夠帶來更多公眾利益,而曾蔭權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判詞又指,曾蔭權原審時未有選擇作供,他在電台訪問的主張亦被拒絕,並沒有其他合理證據顯示,曾蔭權有良好動機刻意隱瞞他與黃楚標的租約。上訴庭完全滿意原審法官在罪行嚴重性的指引,指引是正確及充足。 上訴庭又不接納申請人所指,陪審團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曾蔭權與黃楚標的交易必屬正常商業交易。上訴庭表示,租約內容並非呈堂證據,只能視為傳聞證據,但即使曾蔭權的秘密協議看似不智,亦不能斷言交易必屬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