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潑水節期間水槍射警員及記者 3名男子各被判監28天

去年九龍城潑水節期間,3名男子以水槍射向3名警員及3名電視台記者,3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襲警及普通襲擊罪成,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8天。 辯方在庭上為3名被告進一步求情指,首被告曾維誠生於基層家庭,學歷至中四,之後有進修廚藝及英文。他稱案發時不是有心激怒或冒犯警員及記者,也不是為了阻礙警員執法,承認低估法律後果及責任,已被還押逾兩星期,判處社會服務令已能反映其罪責。 第二被告葉嘉健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一向有穩定工作,案發後態度合作,知道不能用「玩」來做藉口;第三被告袁子健求情時表示,過去十年內考取紮鐵工人資格,之後從事這份工作,有穩定收入,案發時只是「玩到過咗龍」,沒意圖攻擊警員及記者,已有很大悔意。 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表示,3名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們適合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案件性質嚴重,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所有被告都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認罪扣減,終判他們各監禁28天。 裁判官說,案發時被告不理會警員指示及記者的肢體動作提示,在他們不同意下不斷向他們射水,即使當日是節日,也不能這樣做。雖然案中警員及記者沒明顯及實際受傷,但記者的眼及臉等部位被射水,承受一定程度的痛楚;警員則身穿制服,在眾目騤騤下被射水,法庭須確保執法人員受保護及尊重,否則公眾利益就會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