傘後提控 警官指放催淚彈別無他選

■佔中期間,警方曾連續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

【星島日報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歷時七十 九日的「佔領中環運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人同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等六罪,案件昨進行第五天審訊,時任中區助理分區指揮官黃基偉作供稱,示威者當時作出「激烈行為」,衝擊警方防線,有關施放催淚彈的决定「我相信任何警察都別無他選」,又批評示威者不和平、激烈、使用暴力及不合理武力。 代表被告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盤問指,警方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晚上,使用過度武力如施放催淚彈鎮壓示威者,而煽動更多群眾聚集參與佔領金鐘和中區主要道路的行動。快將退休的九龍城區副指揮官黃基偉即回應指,「當了三十幾年警官,我在一三年至一六年期間處理無數公眾集會的經驗,我對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等級是根據其專業的判斷及因應當時情況而定,當時睇新聞都看見,太多示威者想進入添美道,照我喺電視新聞睇到,示威者作出『激烈行為』又推撞衝擊警方防線,我相信任何警察都別無他選,只好使用催淚彈來阻止使用暴力、不和平、激烈、使用不合理武力的示威者。警方施放催淚彈並沒有煽動其他人士參與佔領行動」。 資深大律師潘熙披露當時中區警署軍火庫存有八百八十六枚催淚彈,警方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晚上共投放了八十七枚催淚彈。黃基偉指,雖然他有權力登入警方內部系統以查核催淚彈數目,但他當時並沒有這樣做,故不知道當時軍火庫存的催淚彈數目,亦不知道向示威者施放的八十七枚催淚彈是否來自其隸屬的中區警署。潘追問指如真的是這樣,為何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於翌日凌晨會以第三代電腦控制及指揮系統下令前線警員不要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黃基偉則稱,總部指令並不是其個人決定,而他並不在現場工作,前線警員投放催淚彈前並沒有諮詢他,故他不知道有指令之餘又不知道總部為何下令,而很多現場情況亦是從新聞報道中得知。 代表告李永達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續盤問指,知否警方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封鎖海富中心往添馬公園行人天橋、添美道和夏愨道等通道時,黃基偉表示毫不知情。蔡又指出黃基偉於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親眼在現場目擊「雙學三子」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帶領示威者衝入公民廣場,示威者把圍着旗杆中央位置的鐵馬扯開又扔下,而黃基偉正正在「雙學三子」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一案中擔任控方證人。蔡指黃基偉在該案口供中一字不提他當時在現場,黃基偉否認自己故意隱瞞當時在場的事實,但十分肯定自己當晚在場目擊事件。 黃憶述示威者在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十時許衝入東翼前地即公民廣場位置,目測當時近一百五十人成功進入,其直屬上司即副指揮官容許成功進入的示威者離開,但離開的人數寥寥可數,最多只有二十人離開廣場。 代表被告陳淑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指出,香港並無法律規定公眾舉行集會時需要向警方作出任何申請,而公眾只需要通知警務處處長集會的時間及地點等資料,並不需要警方「批准」才進行公眾集會。黃認同亦稱根據法例其首要任務是代表警務處處長考慮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理由對集會施加條件,才可進一步禁止集會進行。黃當時考慮到現場大批民眾佔據馬路,警方已不能只以施加條件的方式去繼續讓集會進行,故才發出反對及禁止集會的通知書。 本案九名被告分別為戴耀廷(五十四歲)、陳健民(五十九歲)、朱耀明(七十四歲)、陳淑莊(四十七歲)、邵家臻(四十九歲)、張秀賢(二十四歲)、鍾耀華(二十五歲)、黃浩銘(三十歲)、李永達(六十二歲)。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四八○——二○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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