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發布自動駕駛汽車試行服務指南

<匯港通訊> 中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其中提出,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下稱安全員)。

另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前提下,經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而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1比3。

指南提到,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的運行狀態訊息,包括車架號或車輛號牌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環境感知及響應狀態;車輛燈光和訊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等。

指南提到,為保障運輸安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依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評估。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物理封閉、相對封閉或路況簡單的固定線路、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交通狀況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