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鳳追周星馳討投資利潤分成 法庭預計下周初頒裁決

【on.cc東網專訊】藝人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8000萬港元投資利潤分成案,今天(17日)在高院原訟庭恢復審訊,由雙方大律師作結案陳詞,被告周星馳一方強調,于文鳳所指的分成協議不符合一般商業原則。但于文鳳一方反駁指,兩個人之間存在的是情侶關係還是商業關係,並不是非此即彼黑白分明,而是可以兩者並存。案件正式審結,法官高浩文表示將押後判決,暫時預計可於下星期的初段頒布書面判詞。

代表周星馳的大律師舉例指,雖然周手上有物業尚未賣出,包括被周一直用作居所的「天比高」12號屋,但據于的說法,于卻可以用她的計算方法去計算其價值,再要求周付出10%利潤,這不符合一般商業原則。此外,于曾在要求分錢的電郵中表示自己需要用錢,這亦非履行商業協議會出現的字詞。

該大律師表示,周起初答應把投資物業的利潤分10%給于,但後來又將範圍擴至其他投資項目,這顯示周付款給于是基於兩人的情侶關係,在女友提出要求時,男友便答應照付。相反,于在作證時暗中改變立場,由稱「介紹」投資項目予周,改口說成向周「推薦」投資項目。

但于文鳳的大律師反指,如果于周只純粹是情侶,就根本毋須簽署顧問協議,就算簽協議也不會將報酬列於協議之內。關於周星馳一方指在正常商業關係下,于不會在要求付款的電郵中表示自己「等錢使」,于文鳳一方就反過來指,如果于周純是情侶,于便不會在同一封電郵內提及分成協議。

對於周星馳表示,「天比高」12號屋是他的「夢想大屋」,從無想過將之出售。于文鳳的大律師指這並非事實,周星馳只是把保留自住留為其中一個選擇。大律師強調,原告立場並不是指如果于文鳳不加協助,周星馳便無能力收購天比高項目;只是指于充分了解周當時的財政狀況,亦對市況瞭如指掌,在項目上有向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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