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六四維園集結案 黃之鋒獲改判囚8個月

黃之鋒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罰上訴許可,獲准改判為8個月刑期。(陳浚銘攝)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去年承認在2020年6月4日在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4個月。兩人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罰上訴許可,黃之鋒獲准改判為8個月刑期,梁凱晴的上訴則被拒。

上訴方稱,黃之鋒監禁15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重,認為以11個月為量刑起點才適合。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經考慮後,批准黃之鋒的刑期上訴,認為量刑起點為12個月屬適合,考慮黃之鋒認罪扣減後,改判監禁8個月,其中6個月刑期與另外兩案分期執行,預計今年3月服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