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活動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今日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 為進一步明確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和交易場所的監管,提高准入門檻,嚴格經營範圍,二審稿規定,在該市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活動應當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行政許可。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活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出借、出租金融活動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發現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業務活動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或者存在嚴重違法情形的,可以對經營活動場所、設施、財物予以查封、扣押。 為給予金融創新必要發展空間,二審稿提出,根據業務特點和風險情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業務創新實施包容審慎監督管理,可以為創新型金融產品、服務、業務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範圍內部測試環境。(ta/u) ~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網址: www.aastoc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