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旗及區徽修例不包括域外法權 政府指國安法可處理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說,今次修例並不包括「域外法權」。他解釋,現時本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並不涉及有關條文,國家的《國旗法》、《國徽法》和《國歌法》亦無相關規定,今次特區的修例內容希望與國家的法例保持一致。至於涉及境外的違法行為,特區政府會與外地執法單位協作,如果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信相現時《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法權條文可以處理。 曾國衞說,希望做到教育與懲治並重,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教育,讓市民清楚知道對待和處理區旗區徽時,甚麼應該做、甚麼不應該做,同時亦要有法律底線,當局不會容忍倒插區旗等侮辱行為,並呼籲市民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在網上進行侮辱行為,當局會「捉不到」。 曾國衞說,修例是為了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政府喜見市民使用國旗和區旗表達「愛國愛港」的感情,但有時難免會出現未必完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只要市民並非公開和蓄意侮辱區旗、區徽,就不需要擔心誤墮法網。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文件,修例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踐踏區旗和區徽,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的侮辱行為。修例建議加入不得倒掛、倒插、隨意丟棄區旗區徽的條文,亦擴大禁止將區旗區徽的使用範圍,包括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