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朱凱廸提私人草案 倡修改非法集結、暴動罪定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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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運動持續至今,多人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建議修改《公安條例》之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控罪定義,並降低最高刑期分別至6個月及3年。區諾軒表示,希望透過提高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門檻,逼使政府從制度內尋求方法回應五大訴求。

不過,草案在立法會內能否取得建制派支持,仍是一大實際問題。區諾軒指,建制派有處理議程的自主性,如若認為議題重要,有許多方法令其盡快通過。法律界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指,《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如果建制派反對,即是告知市民,他們是支持反人權,認為如建制多番阻撓,令公義無法彰顯,市民應在未來的立法會選舉踢走他們。

區諾軒及朱凱廸的私人草案建議廢除《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改以「暴力性擾亂治安」罪取代,最高監禁刑期由現時的3年降至6個月;而第19條「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刑期則由10年降至3年。就控罪定義,草案建議由原來的「破壞社會安寧」,改為「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另外,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並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

區諾軒指,《公安條例》於1967年訂立,以平息六七暴動,當時是修改自原有普通法下的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取消了「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作為其中一項控罪元素,其後又將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2年,大增至10年。區指,英國其後在1986年也有修改其法例,惟香港的相關法例內容卻未有改動過,如今草案提出的修訂,就是參考英國在當地修訂法例時的經驗。

運動至今近6,000人被捕,其中多人被控暴動罪,區諾軒認為,警方與律政司是報復性濫捕及濫告,但《公安條例》長期以來極為含糊及過度寬鬆的控罪定義,是促成大規模濫捕的遠因。區指,《公安條例》早以成為國際社會詬病,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法律界權威等,都曾就條例提出關注,其中去年超過30名英國國會議員,要求英國政府關注香港人權狀況,並形容《公安條例》為「古老的殖民法例,不能滿足聯合國對人權的要求」。

區諾軒指,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今日正式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以徵詢意見,下一步須經行政長官同意,才可向立法會提出。他認為草案修訂內容相對溫和,林鄭縱然拒絕撤回暴動定性,但推動相關法律改革以回應民意,絕對是力所能及。他指,假如政府一邊強調要令社會復和,卻拒絕採取具體行動,將承受巨大國際壓力,加劇民怨,要求林鄭同意審議條例草案。

法律界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批評《公安條例》定義過寬,即使是和平集會,只要現場有3人違法,在場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拘捕,認為如今條例的寫法,是違反《基本法》第39條「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吳狠批:「唔知律政司司長去咗邊,一個咁過時嘅定義佢都可以唔檢討,以至而家法院要面對超過500人被告暴動,其實早就應該檢討條例。」她指,如今多人被捕,政府的責任非常大,修改條例其實應由政府提出,但如今卻是由議員提出。她相信,如果私人草案通過,至今被控的500多人當中,許多人都不須面對不合理的10年刑責。吳靄儀認為,如討論期間認為《公安條例》是違反人權,政府應暫時停止檢控,若討論結果是應該修改法例,政府應主動提出不檢控。

朱凱廸認為,政府故意留下惡法,讓站出來反對政府的人害怕,形容林鄭會否批准將草案放上立法會討論,是重要的試金石,「到底政府喺國際關注時,是否仍將惡法當係刀,放喺市民面前?」他呼籲林鄭不要錯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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