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潘志文非禮案上訴失敗

區議員潘志文。

民主黨九龍城區議員潘志文(58歲)前年3月在辦事處接見女求助人後3度強吻她,猥褻侵犯罪成,上訴重審後維持原判,等候報告還柙至9月10日判刑。 裁判官指事主雖患有邊緣人格障礙和抑鬱症,但醫生證明她的病徵不包括報復和誣陷別人。又指31歲的事主因租務問題徵詢被告,案發時需要潘的幫助,無理由誣陷他,因此相信事主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裁判官補充事主從未向潘暗示他可有「非份之想」,或對他有好感,加上案發時二人乃首次見面,裁定潘不可能真心相信事主同意作「法式濕吻」,故維持原判,潘猥褻侵犯罪成。 法庭記者:伍凱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