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集結案判刑 陳文敏認為法官裁決時應平衝各項因素

陳文敏認為,法庭要關注判決是否脫離社會人士的標準和期許,以及會否令到市民對法院失去信心。

前年十一國慶日集結案,10名民主派人士分別被判囚14至18個月,其中單仲偕及蔡耀昌獲緩刑兩年。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如果遊行集會本身涉及暴力行為,重判是無可厚非,但如果將遊行集會期間或結束後,發生其他暴力行為的責任,全部歸於被告身上,而沒有考慮暴力行為是否由其他人藉機發動,或被告有否嘗試避免暴力行為發生等因素,對被告不太公平。

陳文敏於本台節目《千禧年代》指出,留意到外界不少人亦關注,今次判刑是否過重或過長,認為法庭有責任維護公共秩序,但要關注判決是否脫離社會人士的標準和期許,以及會否令到市民對法院失去信心。他又關注,在社會動盪期間是否等同不能進行集會,他以警方在一宗有關禁蒙面法的案件上透露,在2019年6至10月期間,曾批出過百宗集會申請,當中大約有20多宗有發生暴力行為為例,顯示7成集會都是和平進行,認為法官在判決時,應平衡各項因素。

對於負責主審案件的法官在判決後,接獲恐嚇電話,陳文敏認為,如果對判決不滿,也不應該威嚇法官,批評有關行為不要得,亦違反法治精神,應予以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