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葉劉淑儀相信由港府執法 審訊或涉跨司法區

葉劉淑儀指按《基本法》內地人員不應在港執法。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報道】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根據基本法22條,國安法在港實施後,應由香港的執法部門執法,但審訊安排若參考國際慣例,有機會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 葉劉淑儀相信,執法應屬香港執法部門,執法主要是警察,因為根據基本法第22條,內地人員不應在港執法,執法後審訊安排仍未知道,特別鑑於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日言論。 她又提及,國際上罪行有時有共同管轄權,跨境罪行牽涉數個司法管轄區都認為有審理權,這些情況出現過。 她又指出,在香港普通法下人大保留最終解釋權,認為普通法早與內地的法律制度銜接,形容普通法是有活力的制度,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對於傳媒會否被以言入罪,她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並透過人權法在香港實施,《基本法》第39條保障規定不受其他法例抵觸。但她補充,言論自由非絕對,舉例單純叫叫口號沒有問題,惟有組織、有計劃地顛覆國家則可能構成罪行,國家最想針對的是策劃組織的人。 鄧中華昨日在深圳出席研討會,提及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中央政府應保留管轄權,處理在港發生的嚴重案件,但中央實行管轄的案件「少之又少」,不會取代特區政府的責任,也不會影響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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