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檢控期長達兩年 聶德權:警料涉大量人士需時搜證 陳淑莊:延長秋後算帳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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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透過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向傳媒介紹草案內容,當中提及,不當使用國歌罪行、侮辱行為罪行,兩者分別最高罰款5萬元,後者罰款之餘更可被判監3年。內地《國歌法》的刑罰,包括行政拘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聶德權被問到何為「侮辱行為」的例子時,未有具體解釋,指要視乎實際行為舉止。

《國歌條例草案》建議的檢控時間,有別於一般罪行發生後的6個月內,而是警方發現涉國歌罪行的兩年內可作檢控。聶德權解釋,由於警方預計觸犯侮辱國歌行為的個案,很大機會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調查和搜證時間較長,為了有效執法因而延長提出檢控時間。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陳淑莊批評,檢控期長達兩年,是延長秋後算帳的時限,條例若通過將造成寒蟬效應,窒礙市民的創作、言論及表達自由。

政府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民主派擔心影響市民表達自由。眾新聞製圖
政府正式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民主派擔心影響市民表達自由。眾新聞製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本周五(11日)刊憲,1月23日(周三)會把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草案有兩項牽涉罰則的條文,包括:

1. 不當使用國歌罪行:國歌不得用於

(a) 商標或商業廣告;

(b) 私人喪事活動;

(c) 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

(d) 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

2. 侮辱行為的罪行:

(a)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或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b)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

(c)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或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

(d)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以及判處監禁3年。

港隊在足球場上作賽時,曾發生球迷噓國歌事件。資料圖片
港隊在足球場上作賽時,曾發生球迷噓國歌事件。資料圖片

今次條例草案中亦出現一項新建議:檢控時間由一般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中,訂明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作檢控,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有關國歌罪行兩年内,可作檢控。聶德權解釋,新建議是由於警方預計觸犯侮辱國歌行為的個案,很大機會牽涉大量人士或網上行為,所需調查和搜證時間比較長,為了有效執法而延長提出檢控時間。聶德權被記者問到,延長檢控期是否尋常的做法時稱,是考慮到條例能否有效執行,事實上亦有類似的做法、非全新事物,例子有《旅館業條例》、《能源效益條例》、《私隱條例》等。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由於侮辱行為的罪行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如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如YouTube發布經篡改的國歌),就某些個案而言,警方未必能夠在6個月時限屆滿前完成調查,因此為了能有效執法而延長檢控時限。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認為,當局提出延長檢控期的做法是「僭建、不可思議」,令人聯想到有球迷在球場嘘國歌的事件,「你要睇畫面逐個捉,俾人感覺你要花時間逐個捉,所以先延長。」她又認為,條例比內地版本更嚴厲,展示出政府「殺到你片甲不留」的姿態,擔心對市民造成不必要的恐嚇,出現反效果,「明明國歌係國家嘅象徵,你相反地令人覺得厭惡。」

聶德權又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國歌,內容是容易理解和做到的,因此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他多次被問到不同例子,如在奏唱國歌場合時不唱國歌、不站立、背對等,會否觸犯法例,他均沒有正面回應,僅稱會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希望大家明白,我係唔可能一一對於情境就話係唔係侮辱、有無罰則,咁嘅時候我做咗法庭啦。事實上唔係單係一個情境、單係講一句個情境就係點樣,要看事情發生、言行舉止前後各樣嘢,好多原因。」

聶德權表示,假如市民在街上聽到電視機播放國歌,由於不構成參與奏唱國歌場合,無須跟隨莊嚴肅站立及奏唱。被問到二次創作或改編歌曲如涉及國歌,例如李克勤主唱的《球迷奇遇記》、黎明主唱的《全日愛》等流行曲是否違法,聶德權稱要視乎創作是否令人覺得是國歌以及有侮辱成份,「問題要睇整首創作入面,啲人睇落去,會唔會覺得嗰首係國歌;第二會唔會覺得達致侮辱國歌的情況。」他指,《球迷奇遇記》只有「幾個詞」與國歌相似,因不牽涉篡改整首國歌,故看不到有問題。他指,國歌本身是國家的標誌,其歌詞和曲譜不宜改動。

《國歌法》早於2017年在內地實施,去年10月內地網紅「莉哥」楊凱莉在網上直播時,一邊揮動雙手、一邊哼唱國歌首句「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民」,隨後被指違反《國歌法》並處以行政拘留5日。楊凱莉事後發表兩份「自我批評聲明」,稱在直播時哼唱「國歌」的行為「愚蠢低級」,亦為「不嚴肅唱國歌」的行為誠摯道歉。聶德權被問到香港執法時會否參考內地案例,他表示,香港的司法、執法制度是根據香港情況而定,「唔需要話內地嘅情況係點,香港就係咁,我哋講緊本地立法嘅要求。」

內地《國歌法》第15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聶德權指出,其所指的刑事責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定。翻查資料,刑法第299條說明:「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香港眾志表示,《國歌條例草案》禁止市民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亦不容許對國歌詞曲進行任何二次創作。當中的「任何」一詞反映《國歌法》任意濫權,而且「侮辱」的模糊定義,為執法者提供了缺乏監督的拘控權力。香港眾志批評極其空泛而不明確的法律條文,將政治問題推向司法機構,危害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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