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暴動需有集結性質 質疑控方陳詞以偏概全

去年7月28日中西區發生警民衝突,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暴動,區域法院今早裁定三人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法官郭啟安在判詞提到理解控方的主張,無非是希望即使在法庭最後未能推論第一及第二被告曾身處德輔道西暴動現場時,仍然可以憑藉檢控基礎即「共同的犯罪計劃」,來裁定他們有份「參與」「暴動」,但他說,不能贊同控方這主張,當中沒有充份考慮甚至忽視了「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集體性質」的獨特元素。 法官表示,上訴庭在處理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及另外兩人案件時,判詞已淸楚說明,無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中,犯案者與其他人的共同責任是建基於他們的行為必須有「集體性質」,所謂集體性質並不只包括「共同目的」,還要他們是「集結在一起」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庭認為,控方在書面陳詞時不斷強調德輔道西是「暴動主戰場」,是企圖令法庭接納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街道便是「暴動副戰場或第二戰場」,這明顯是意圖在概念上將「暴動」的適用範圍,由德輔道西的馬路上延伸至周邊的橫街窄巷。 法官表示,控方的陳詞提及被告人身在現場給予其他示威者「安心和激勵」,但如果當時在場集結的示威者根本看不到兩名被告,甚至不清楚他們的所作所為及他們的存在,他質疑兩人如何能夠實際鼓勵這些人。 法官指出,控方在陳詞時,不知何故只強調集結的人需要有「共同目的」,卻連對犯案者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或「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等要求隻字不提,這陳詞實在是避重就輕,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