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提醒須委任註冊人員驗樓和提交檢驗報告

屋宇署提醒樓宇業主,必須委任根據《建築物條例》經署方註冊的檢驗人員進行驗樓和提交檢驗報告,以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不屬名冊內的人士驗樓和提交報告,不會被視作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 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的業主,在收到屋宇署的法定通知後,必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露台等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註冊檢驗人員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具備樓宇建造、修葺和保養方面相關工作經驗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名單載於屋宇署網站的檢驗人員名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