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要求政府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終極上訴部分得直

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他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違憲。終審法院今日頒布書面判詞,裁定上訴人部分上訴得直,宣告特區政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關係獲得法律承認,違反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第14條享有的權利,聲明將於兩年後生效。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 上訴方要求法院就三項問題作出裁決,包括第一,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上訴人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權利;第二,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第三,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第一及第三項問題上訴,認為香港法律所賦予的平等權利,不可被詮釋為將憲法權利授予同性婚姻,亦不可以此承認外地同性婚姻。 至於第二項問題,終院以三比二,多數裁定有關問題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他們的關係不值得承認。張舉能和林文瀚就對問題持不同意見,張舉能拒絕接納上訴人提出以平等權為理據的論點,認為有關說法實質上等同於以另一個名稱爭取同性婚姻。他又指,對同性伴侶關係不作承認的做法,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林文瀚在判案書指,香港不應採納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引導理解《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賦予權利的實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