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栢芝合約糾紛 料耗8天審訊

藝人張栢芝3年前遭前經理人及公司入稟,指她收取片酬後未有按合約演出獲安排的電影,要求賠償1,276萬片酬及相關損失。案件管理會議昨日在高等法院進行,原告方透露案件涉逾500份文件,雙方將各自在審訊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審訊需時8天。何志賢聆案官批准原告方在42日內確定審訊日期,亦會另訂日子再作審前覆核。

本案兩名原告分別為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為張栢芝。據原告在入稟狀稱,余毓興於2011年7月與張栢芝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由余擔任張的經理人8年,並承諾向張預支4,000萬港元,作為聘請她在4齣電影演出的報酬。2012年5月,雙方再簽訂另一份片約,余在簽約同時向張支付276萬港元,作為演出2齣電影的酬勞。其後到2014年,張改與AEG簽訂一份補充合約,以取代先前與余簽訂的經理人約。原告指出張栢芝簽約後未有履行拍片的責任,因此要求她退回上述已付的276萬港元,AEG則要求她退回1,000萬港元,並對違約行為作出賠償,亦請求法庭頒令,要求張栢芝交代由2015年5月違約起至今的收入狀況。

案件編號:HCA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