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稱《禁蒙面法》裁決基礎非穩妥 有上訴空間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在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緊急情況規例,符合《基本法》規定,在未經批准集結,引用《禁蒙面法》合憲。但如果在合法公眾集會引用有關條文,即警方於公眾地方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則屬違憲。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上訴庭裁定在非法集會中執行《禁蒙面法》合憲的其中一個基礎,是法律上一個合法集會,不應該因為一小撮人的非法行為,而剝奪其他人的和平集會權力,上訴庭相信警方會嚴守限制,不會隨便解散和平集會。張達明認為,上訴庭的想法有少許「離地」,因實際情況下,警方可能會因小部分的暴力行為而宣布解散集會,質疑上訴庭的基礎是否穩妥,認為當中有上訴空間。 另外,上訴庭裁定《緊急法》合憲,但張達明說,上訴庭同時提出緊急規例不應長遠執行,行政長官有責任,在緊急情況解除後撤回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