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 陳文敏:沒取獨立意見程序不當 「浩鼎門」說法最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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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 400萬英鎊,以及梁振英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 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律政司表示不對梁振英及周浩鼎作出檢控。法律界關注律政司的聲明內容簡短、沒詳列不檢控的理據,更重要是沒有取外界的獨立法律意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接受眾新聞查詢時表示,案件涉及前特首;律政司是政府部門,政府部門的首長是特首,律政司要避嫌就要取獨立法律意見,「尤其當調查對象涉及高官,從來政府都係咁做,曾蔭權、梁錦松、許仕仁等案件都有,要取獨立法律意見才會令公眾信服, 避免外界質疑圍威喂、私相授受。為何今次沒有呢?沒有找外面獨立法律意見是不會令人信服,現在是程序上是做得不妥當,希望律政司重新考慮,找獨立意見再睇。」

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有關決定未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陳文敏認為程序不當、不會令人信服。資料圖片
律政司不檢控梁振英,有關決定未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陳文敏認為程序不當、不會令人信服。資料圖片

律政司發言人周三回覆眾新聞查詢作出不檢控決定前,有否向海外法律專家例如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取得獨立法律意見,指「是否把案件外判主要是取決於應付運作上的需要。一般來說,律政司會基於若干理由把案件外判,就現時個案而言,最相關的理由為:(一)需要專家協助,而司內並無所需人才;(二)為求審慎起見,認為適宜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服務,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以上兩項理由並不適用於現時的個案,因此,並沒有就現時的個案外判尋求法律意見。」

眾新聞周四再向律政司發言人追問,為何梁振英UGL和涉及周浩鼎的兩宗案件不外判找獨立法律意見,尤其是上述第二點理由提及要「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為何這個原則今次並不適用?為何2015年處理曾蔭權案時,有向海外御用大律師取獨立法律意見,曾蔭權案與今次UGL案有何不同?律政司可會公開更多法律意見或資料,解釋不檢控梁振英及周浩鼎的原因等問題。律政司沒有回覆。

陳文敏表示,律政司有責任進一步解釋。對於律政司聲明指:「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並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陳文敏分析:「這個講得好含糊,究竟戴德梁行是同意抑或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現在的說法很難令人信服,像含糊其詞替人開脫。」

律政司聲明的另一點指:「至於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文敏詢問,律政司是如何證明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他的協議雖然是在上任特首前簽,但點知你日後有無嘢涉及那間公司、有無conflict of interest呢?」

去年發生的「浩鼎門」,陳文敏不同意律政司指「不會影響會議運作」,「假如事件沒被揭發,有個嫌疑改晒成個調查範圍,點會唔影響運作?」資料圖片
去年發生的「浩鼎門」,陳文敏不同意律政司指「不會影響會議運作」,「假如事件沒被揭發,有個嫌疑改晒成個調查範圍,點會唔影響運作?」資料圖片

至於梁振英與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的部分,律政司指:「有關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故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陳文敏批評:「律政司說不會影響會議運作,是因為事件及早被人發現。假如事件沒被揭發,有個嫌疑改晒成個調查範圍,點會唔影響運作,直情會影響啦,現在影響唔到係因為及早被人發現,唔係等於無影響,咁都唔係行為不當?我覺得這個是律政司聲明中,最牽強的說法。」

民主黨林卓廷要求律政司交代不檢控梁振英的更多法律理據,否則民主黨中委成員梁翊婷會考慮申請司法覆核律政司不檢控的決定。陳文敏指,司法覆核律政司的決定有難度,「律政司的權力一般在法律上不受法院管轄,因律政司的決定涉及很多原因,或有公眾利益在內。」陳文敏指,個人可以提出刑事起訴,但舉證或有難度,「在戴德梁行的部分,民間的搜證相對比較困難。至於周浩鼎的那些修改文件speaks for itself,相對較易。」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廉署雖然現在結案,但如將來有人找到新證據提供給廉署,廉署會重新開檔再調查,「不是說結案後就永遠不可以再查,有新證據可以繼續。」

梁振英周四傍晚出席活動後,被大批記者追問律政司的決定,他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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