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稱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釋 應更多考慮國家安全問題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星期三在高等法院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三名終審法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負責審理。 律政司一方提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此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 律政司一方亦認為,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本案是首宗涉及香港國安法而獲批保釋的案件。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在早前的裁決理由書提到,被告的潛逃及重犯國安法的機會都不高,亦滿意他提出的多項保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