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非法集結案上訴得直 攝影師維持罪成囚3個月

一名攝影師前年在反修例事件期間,連同他人近距離追隨拍攝一名便衣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他其後上訴得直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被告的定罪裁決和刑罰,即維持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個月。 37歲被告蔡健瑜被控前年在大埔超級城近距離追隨著一名便裝警員,並不停以攝錄機進行拍攝。終院的判詞指出,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法庭認為,被告有意圖成為涉案集結的一分子。 判詞又指,被告加入其他人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著涉案警員時,他們已構成非法集結,而在非法集結中攝錄警員的方式和情況,屬於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涉案的錄影片段顯示,蔡健瑜連同群組內其他人士,一起衝向警員,具有意圖成為近距離纏繞警員的一分子,被告可以在該群組其他人士不反對或毋須害怕他們報復的情況下進行攝錄,確認他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