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3人 申終極上訴許可待排期 譚得志煽動案待申證明書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3人 申終極上訴許可待排期 譚得志煽動案待申證明書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今年 3 月被高院駁回定罪、刑期上訴;3 人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法律 101 文章),亦被拒絕。

律政司周四(2 日)回覆《法庭線》時確認,鄒幸彤 3 人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網頁顯示該案,暫未有聆訊日期。目前徐、鄧在服刑,鄒則就支聯會涉顛覆案還押。

另外,譚得志亦就煽動案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網站顯示該案,同樣暫未有聆訊日期。據悉,譚仍待上訴庭處理申請證明書的程序。律政司指,相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不會作進一步評論。

鄒幸彤等 3 人提上訴、申證明書
均被高院駁回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在經歷 16 天審訊後,於 2023 年 3 月 4 日,被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同月 11 日各被判囚 4 個半月。

3 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2024 年 3 月頒下判詞駁回。判詞指認同原審判斷,指「外國代理人」不是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否則會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而辯方亦不可挑戰警方「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

判詞又指,不論控方部分證物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被遮蓋,抑或國安處證人拒答問題,均不涉審訊不公。鄧、徐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即時服刑。

年 4 月,3 人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亦被黎婉姬駁回。黎指申請方的議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鄧、徐再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黎拒絕,指未能信納兩人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安活動。兩人繼續服刑。

《法庭線》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原審 16 天聆訊整合,請見另稿

譚得志煽動案上訴被駁回
待處理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程序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

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於 2024 年 3 月 7 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的判詞指,譚一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譚得志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據悉目前仍待處理程序。律政司回覆指,已收悉譚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的動議通知,由於相關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不會作進一步評論。

案件編號:FAMC13/2024、FAMC14/2024(HCMA99/2023);FAMC15/2024(CACC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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