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 將剔除9項罪行類別

政府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無長期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以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在記者會公布修改建議,表示經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後,決定修例只納入37項罪行類別,剔除其餘9項罪行類別。 被剔除的大部分是經濟相關罪行,涉及破產、證券及期貨交易、虛假商品說明、稅務、保護知識產權、控制貨物出口或國際性資金轉移,亦有涉及環境污染及非法使用電腦等。 李家超表示,移交逃犯措施會分為長期協定,及單一個案移交安排,並且提高移交的門檻,包括只處理可以判監3年或以上,在港可從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他相信日後當單一個案移交安排運作一段時間後,公眾會明白有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