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羅文」歌舞團成員噪音煩擾罪成罰$1000 求情指失業多病故唱歌「搵外快」

被告余健宗求情時指唱歌為求「搵外快」,因自己多病,亦需供養九旬老父。呂綺雯攝

【星島日報報道】常駐旺角行人專用區的「旺角羅文」歌舞團一名團員否認噪音煩擾的控罪,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求情時指唱歌為求「搵外快」,因自己多病,亦需供養九旬老父,裁判官梁嘉琪慮及被告初犯及其經濟狀況,判罰款1000元。 梁官於庭上指出控方證人,即當晚負責處理投訴的警員,作供時能清楚講出當時環境以及到場時間等細節,認為口供可信。警員與被告余健宗(60歲)事前不相識,接報有人投訴後方到場了解情況,當時只有涉事的「旺角羅文」一唱歌檔有表演,故不存在余所指的「針對」或「湊數交差」的行為。而余先指當晚自己8時後方開始唱歌,其後一再指自己「當晚有唱歌,但唔記得時間」,又指當時不清楚警員抄牌目的及傳票性質,但其後又指當時唱歌檔有其他歌手,一見警員就四散,認為余不會對抄牌目的毫不知情,故不接納其口供。 余求情時指自己現時失業,有高血壓、膽固醇等病徵,現於那打素夫人醫院接受治療,亦需供養父親,「自己養自己唔掂」故唱歌「搵外快」,被定罪「冇說話好講」。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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