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終極上訴 終院周三裁決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上月聽取雙方陳詞後,排期至本星期三上午裁決。 曾蔭權2012年退任前捲入收受利益醜聞,廉政公署調查約3年後決定提出起訴。曾蔭權2017年初被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去年7月獲上訴庭減刑至12個月監禁,今年初刑滿出獄。 有關控罪指,曾蔭權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參與行政會議就雄濤廣播聲音牌照申請的決定,未有申報他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洽租對方在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在終審聆訊時表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出錯,曾蔭權沒有申報利益,不代表他蓄意隱瞞,疏忽申報雖是犯錯,但與行為失當的嚴重程度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