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沒按時提交李靜方力申及林智遠支持同意書副本

候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就他三度沒有按《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在選管會指明的時間內,提交選舉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申請豁免罰款或監禁等刑罰及訟費。 入稟狀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涉案三份支持同意書分別在4月10日、12日及17日,由香港女子乒乓球隊主教練李靜、藝人方力申和立法會議員林智遠等人簽署。 相關規例要求特首候選人需於選舉廣告刊登一天內,於選舉事務處中央平台上載支持同意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遵守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