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稱修訂《逃犯條例》對人權保障要求只有多沒有少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再舉行特別會議,討論《逃犯條例》的修訂。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政府將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等額外條款寫入協定,但不寫入法例,不代表無人權保障,強調協定是有法律效力,協定亦會呈交法院,同時會在立法會公開行政聲明。李家超說,個案移交安排在現有制度保障下,再附加額外要求,因此對人權保障要求是只多無少。 有民主派議員批評,政府不將人權保障寫入法例,質疑人權是否可以妥協。另外,亦有議員關注內地「追訴期」問題,如因逃避偵查,可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無限期追查,等同沒有「追訴期」。 李家超說根據內地刑法,追訴期限由犯罪之日起計算,最關鍵是對方要保證提出移交請求時,有關罪行在當地法律中,必須符合追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