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稱不存在行政長官可在移交逃犯安排上自把自為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立法會行政長官質詢時間,有議員提出有關修訂《逃犯修例》爭議的問題,工聯會黃國健說,他曾經提出移交需由中央部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才能移交,特區政府就此有否與內地磋商。 林鄭月娥回應,修訂並不針對中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方,她承認討論過程中聽到不少擔心也與內地有關,她已將過去兩三個月聽到的意見整理並向中央反映,而中央亦對社會的焦慮有關注,林鄭月娥說,希望黃國健提出的建議會得到正面回應。 黃國健又要求林鄭月娥回應有法律學者提出,根據基本法特首向中央負責,因此當中央提出移交請求,特首無權拒絕。林鄭月娥說,有關講法不成立,因為憲制上特首不單向中央負責,亦向特區負責。 林鄭月娥說,在修訂中,特首的角色是啟動移交程序,之後就會交由法院在陽光下處理移交,加上香港傳媒的監察力強,相信如果沒足夠證據,特首不可能一人自把自為,將任何人移交到其他司法管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