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一定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適用於特首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一定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及第8條適用於特首。她說,自己曾在競選及上任時承諾修例,但並沒有做、亦不會做,相信未來的特首亦不應做。 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議員鄭松泰問林鄭月娥會否修例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規管,林鄭月娥回應說,修例是衝著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首是向中央負責的官員,代表整個特區,某程度上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她說,過去廿多年有不同法例通過想不斷削弱行政長官的地位,令特首不能主導憲制體制,不能符合向中央負責的憲制責任。林鄭月娥說,在修訂防賄條例的問題上,她「一定會走數」,亦不希望未來的行政長官會修例,削弱其憲制責任。 林鄭月娥又說,對公務員及政府官員的操守要求,形容為即使「無魚」亦要「水清」,特區政府完全不會在這方面有所鬆懈。對於3名屬保安系統高官早前接受宴請時違反限聚,林鄭月娥說,他們已負上法律,以及法律以外的責任和代價,亦已公開致歉,相信他們日後會更敏感和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