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誕嬰棄垃圾桶 中六女認殺嬰判一年感化 官:被告需更生復康非懲罰

校內誕嬰棄垃圾桶 中六女認殺嬰判一年感化 官:被告需更生復康非懲罰

2020 年 9 月,中六女生上課期間,到校內廁所誕下女嬰,用衣物塞著其口,再放入袋棄置在垃圾桶旁,路人經過揭發事件。女生被控謀殺罪及屬交替控罪的殺嬰罪,她早前承認殺嬰罪。法官李素蘭周四(20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 12 個月感化令,另須遵守多項條件,包括進行性行為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指自己令女嬰過身,但仍能繼續生存,感到自我厭惡。辯方強調被告從不打算逃避罪責,願意坐監,盡其所能作出補償。法官判刑時形容,本案對被告及女嬰均屬一場悲劇,考慮被告年輕尚輕,需要更生復康而非懲罰,而判處感化令,可令被告重拾正常生活。

辯方:被告願坐監作補償

辯方周四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中學成續不俗,若非受本案影響,應該已升讀大學,又指被告因案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承諾會定時接受精神科治療。被告又認為自己令女嬰過身,卻仍能繼續生存,因而感到自我厭惡。她從不打算逃避罪責,願意坐監,盡其所能作出補償,現已深感後悔。辯方又指,被告自小未獲父母足夠關愛,最終導致事件發生,對被告而言屬重大不幸,現已獲母親及社工支持,希望法庭判處感化令。

辯方另提及感化令條件包括不進行婚前性行為,法官聞言下令把條件修改為進行性行為時,須採取安全措施。

官:本案屬悲劇 被告需復康非懲罰

法官判刑時引述案情指,被告在疫情期間懷孕,學校轉為網課,而她獨居於母親租用的單位,因感羞愧而沒有向任何人透露懷孕的事。及至案發時學校復課,被告上體育課時不適,到廁所誕下女嬰,當時因恐懼腦海一片空白,把衣物塞著其口,以防他人聽到女嬰哭聲,再將嬰兒放入袋中,放學後棄置在垃圾桶旁。控辯雙方均有精神科醫生為被告進行評估,雙方均認為被告精神狀態符合殺嬰罪的條件。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她自小父母離異,成長於破碎家庭,沒有足夠關愛,亦要照顧兩名胞妹。她與父親及兩名胞妹同住,父親忙於工作,居住環境十分惡劣,甚至難覓可以睡覺的地方。她中三時難以忍受居住環境,選擇與母親同住,但母親隨後返回內地,留下被告獨居。判詞透露,被告現已返回父親居所,他們的居住環境亦已改善。被告因案被還押 14 個月,現已深感後悔,9 月將就讀文憑課程。

法官形容,本案對被告及女嬰均屬悲劇,認為被告需要更生復康而非懲罰,而判處感化令可令被告重拾正常生活。法官最終判被告 12 個月感化令,另須遵守多項條件,包括與感化官保持聯絡、接受感化官採訪;按感化官指示居住、工作及學習;遵守宵禁令,除非有父母陪同及獲感化官批准;參加感化官指導的復康活動及計劃、接受感化官指導的精神科治療、以及進行安全性行為。

案情指被告為阻女嬰哭泣

以衣物塞口棄置垃圾桶

案情指,就讀中六的被告上體育課時感痛楚,遂前往洗手間,於廁格內誕下女嬰。被告為了阻止嬰兒哭泣,用毛巾及體育服包住她,並用衣物一部分塞住其口,再放入一個藍色袋中,暫放學生休息室,並返回課室繼續上課。被告其後再感不適,前往醫療室休息,其後將裝有嬰兒的袋放入背囊,於下午 1 時半離校,她指當時已聽不到嬰兒聲音。被告將裝有嬰兒的袋,棄置在垃圾桶旁後回家,過程被一名路人目睹。翌晨一名晨運人士經過垃圾桶時,發現涉案藍色袋,用木條翻開,看到嬰兒頭部遂報警。

被告原被控謀殺

控方接納認交替殺嬰罪

被告 T.Y.M,被控謀殺罪及交替的殺嬰罪,指她於或約於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天水圍謀殺不足 12 個月及未命名的女嬰。被告承認殺嬰罪獲控方接納。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女子如因故意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其不足 12 個月大的嬰兒死亡,而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女子仍因未從分娩該嬰兒的影響中完全復原,或因分娩該嬰兒後泌乳的影響而致精神不平衡,便屬於殺嬰罪。其刑罰與誤殺罪一樣。

HCCC2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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