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君彥:法律意見指內會主席有權責處理重要及急切事務

梁君彥:法律意見指內會主席有權責處理重要及急切事務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內會超過6個月未能選出主席,尋求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希望能盡快解決困局。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公民黨議員郭榮鏗在選舉主席時所採用的方法,與主持選舉議員的職能並不相符;現任主席李慧琼有責任及權力,去處理因選舉出現過度延誤而引致的問題,特別是處理重要及急切事務。 梁君彥表示,郭榮鏗主持內會時,討論多項與內會主席選舉無關的事項及議案,包括立法會大樓保安安排及執行詳情、行管會管轄事宜及多項無約束力的議案,秘書處曾多次就此表達意見。 他說,有過百條附屬法例審議期已屆滿,目前積壓了14條法案及20多項附屬法例,包括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議案及多份法案委員會的報告需要審議。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李慧琼有權有責去召開會議,處理內會嚴重積壓的工作。 梁君彥已將有關法律意見交予所有內會委員參考,相信他們有集體智慧去處理選舉問題,以及內會重要及急切事務的定義。 被問到法律意見有否反映郭榮鏗是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梁君彥表示,他是3月尋求外間法律意見,未有涉及有關問題。至於是否要擱置主席選舉、為何外間法律意見可以凌駕立法會秘書處意見,他說,立法會的意見是在普通情況時適用,但內會拉布6個月未選出主席,情況已不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