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搶高官文件被控藐視立會 3.29裁決

【on.cc東網專訊】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正在監獄服刑的「長毛」梁國雄,涉嫌於2016年仍為立法會議員時,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因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對於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賦予了法律豁免權,而梁國雄當時搶去文件,只是象徵式行為、加強抗議,屬於辯論的一部分。控方則指,條例賦予議員特權是基於立法會議員職責包括質詢和詢問政府,而梁當時行為明顯超出立法目的。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排期3月29日裁決。

65歲被告梁國雄,被票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令該立法會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辯方今天陳詞時,指終審法院雖然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但終院判詞亦指條例第3及4條賦予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自由是絕對和不受質疑,並包括表達方式,即「點講法」(manner of speaking)。辯方指,梁國雄當時搶去馬紹祥的文件,事緣於議員要求局方交出資料,梁的行為只是象徵式行為、加強抗議,屬於辯論整體的一部分。辯方又指,控罪定罪元素包括擾亂及致議會中斷,惟當梁搶文件後,主席沒有中斷會議,直到梁返回到座位、即將坐下時,主席要求梁離場,梁激烈地與主席爭論,會議才中斷。辯方指,當梁回到座位時,文件並不在梁手中,無證據指梁與他人串謀搶走文件後,不交還給馬,故搶文件及會議中斷是發生於兩個不同階段。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則向辯方提出,條例保障立法會有一個有秩序的平台表達意見,她同意議員的言論及辯論在豁免範圍之內,但這個「保護傘」的範圍該如何界定。裁判官又用法庭作比喻,指法律代表有權在座位上發言,惟一旦有人「走位」,秩序便變得較難控制,焦點亦會離開討論事項,質問這樣是否仍能有效地討論,而條例是否用作處理刑事罪行以外、擾亂議會秩序的行為。辯方回應指,如果議會內有擾亂秩序行為,應該由會議主席處理;法庭不是立法會的B隊,不是幫助立法會維持秩序的機關。

控方回應辯方陳詞時,當被告行為令議會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均構成定罪元素,這是須由法庭基於客觀標準,作出事實裁斷,法庭亦應考慮事件來龍去脈。控方質疑被告將搶來的文件交給他人閱覽,是否仍屬於行使言論及辯論自由。控方又指,條例賦予特權是基於議員職責包括質詢和詢問政府,若然議員發言須「就住就住」,議會便不能正常彌行工作,惟條例亦保障議會安全及有尊嚴地進行,質疑被告是否有必要離開座位搶文件,被告當時行為明顯超出條例賦予特權之目的。

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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