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涉貪案沒有句號 只有問號、感嘆號

請支持《眾新聞》,成為訂戶

前特首梁振英2011年12月收取UGL公司400萬英鎊事件,2014年被澳洲傳媒披露,市民和議員關注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及利益申報問題;同年10月廉署接獲投訴展開調查,一查4年,期間又爆出「浩鼎門」事件,梁振英涉嫌透過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干預立法會調查UGL工作, 廉署接獲投訴。周三晚,廉署發稿指已完成兩宗投訴調查,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資深大律師兼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不感到奇怪和意外,因為事件的主要行為元素,都在海外發生,觸犯本港刑事罪行的機會相當低。

湯家驊是說對了一部份,相信不少港人對政府「放生」梁振英的結論,並不感到詫異,但原因並非湯說的法律觀點,而是政治考慮,政治上要「放過」梁振英,儘管法律、常理、程序上都充滿疑點,市民並不信服也不打緊,喜歡也好,不喜歡也好,信固然好,不信也無所謂。從政府的角度來說,事件已劃上句號。市民對事件只有問號、感嘆號。

律政司發稿以「完全是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為由,不對梁、周兩人提出檢控。律政司說: 「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款項」,「沒合理機會就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至定罪」。至於「浩鼎門」事件, 律政司同樣以沒足夠證據向兩人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為不控告理由,認為梁作的修訂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因此沒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強調不提出檢控的決定,是根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表面似有根有據,但執行起來,則是另一回事,刑事檢控專員掌檢控權,實際上是律政司話事,兩個不檢控決定都充滿疑點。律政司未有解釋為何「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款項」,律政署有沒有要求戴德梁行確認他們同意梁振英接受該筆錢?如未能或不願意確立,是什麼原因?

不少人另外一個主要的質疑是,梁振英與UGL的協議,在他上任首半年仍有效,常理說不過去,公眾不明白為何特首上任後仍有有關其他工作的協議?律政司說OK,市民覺得有問題。

「浩鼎門」事件的官方解釋亦同樣充滿矛盾,律政司認為梁作的修訂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梁振英日理萬機,難道花心機修改文件只是為周浩鼎上一課如何寫作?對提交立法會小組文件作改動,不是「別有用心」、嘗試影響小組討論,還有什麼目的?律政司聲明亦以「這種不當行為」 形容兩人做法,但又認為未夠嚴重,準則為何?假如行為不嚴重,周浩鼎如認為沒有做錯,又何須退出專責委員會? 行政與立法獨立運作是憲制安排,梁振英和周浩鼎做法至少破壞憲制精神,令公眾對制度有疑慮、甚至失去信心,難道是小事一樁?

兩個不檢控決定充滿疑點和矛盾,可能正正是律政司決定不為案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原因。律政司說解釋尋求獨立外間大律師法律意見,有兩個因素,一是人手,二是「以免予人偏袒的觀感或利益衝突」,認為這兩個理由,不適用於梁振英個案。

梁是前特首,周是建制第一大黨民建聯核心人物,正正是政府須要避嫌的人士,律政司的所謂解釋,不但予人偏袒兩人的感覺,更感到是政府「點講都得」;市民不服,感到政府口講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際上是應告的不告,不應告的,不但死咬不放,還選擇較嚴重的條例作控罪,最終將摧毀法治。


觀看原文: 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