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拘捕嚴格依法執行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民主黨李柱銘及何俊仁等十五名民主派人士前日因涉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相繼被捕,外國勢力借機批評,政府發言人昨重申,執法機關的調查和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均是嚴格按照法律進行。根據《警隊條例》第十條,警方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拘捕一切可被合法拘捕者,且有足夠理由去拘捕相關的人士,同時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案件。

任何人均不宜再作評論

政府又指《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其檢控決定基於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並嚴格按照《檢控守則》,任何人均不應干涉或企圖干涉獨立的檢控決定。

政府指相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任何人均不宜作出評論,又指不應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二○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指,為使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受到不可接受的影響,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有限制。港府引用上述句子強調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但該等權利並非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