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裁定緊急立法合憲 合法集會警要求除蒙面物品違憲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由,以《緊急法》訂立規例,違反《基本法》,《禁蒙面法》部分規例過度限制基本權利。政府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政府上訴部分得直。 判詞指,《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由,緊急立法是合憲,《禁蒙面法》有關未經批准集結的條文合憲,但有關公眾集會,以及警方有權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是違憲。 案件申請人為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以及前議員梁國雄,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律政司司長。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警方去年11月因應高等法院的裁決,暫停執行禁蒙面法。